关于对吴幸歌等经营户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
萧山华东副食品市场商业城商惠街24-26号幸歌副食品批发部吴幸歌经营户,于2015年2月18日晚18:20许在其店前违规燃放鞭炮,被治安巡逻队员当场查获。
萧山商业城江南百货市场二楼中区55-56号龙金百货玩具店金婉琴经营户,于2015年2月18日下午14:30许在其经营场所违规使用明火(烧元宝)。
萧山华东副食品市场西区1楼8号佳华糖果店俞小琴经营户,于2015年2月23日上午7:20许在其经营场所违规使用明火(烧元宝)。
萧山华东副食品市场北1区6号杭州萧山商业城兴发副食品批发部莫国军经营户,于2015年2月26日上午7:00许在其经营场所违规使用明火(烧元宝)。
萧山华东副食品市场西区1号璐飞糖果店徐利仙经营户,于2015年2月26日上午7:10许在其经营场所违规使用明火(烧元宝),被消防检查人员当场查获并扑灭火苗。
吴幸歌等经营户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萧山商业城商品交易市场入场经营责任书》等有关规定,给市场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,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,情节严重,影响恶劣。事发后市场管理部门对各经营户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,鉴于其认识态度较好,为教育本人,维护制度的严肃性,经市场研究,决定对吴幸歌等上述违反规定的经营户作出以下处理:
1、向市场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检讨;
2、吴幸歌向市场交纳文明保证金三千元整,其他经营户向市场交纳文明保证金二千元整;
3、对各经营户扣除文明保证金一千元整;
4、将处理决定通报商业城各市场、相关部门及市场经营户。
本处理决定于2015年2月27日执行。
萧山华东副食品市场
萧山商业城江南百货市场
2015年2月27日